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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人身保護令看兒童守護的共同責任 (part 2 of 3)
在上一篇文章中,我們指出,在未明全貌前便急於向身處困境的人提供實質援助,往往是適得其反的。這種衝動雖源於憐憫,但問題的核心往往在於一種錯置的能力感:誤以為我們有能力修正每個人的生命。這種渴望扮演「拯救者」的心態,使我們容易忽略去求證所聽到的陳述是否完全屬實,或是事件背後是否另有隱情。這種不加批判的照單全說,可能既天真又具破壞性。當應用於這次複雜的家庭事件時,未經審視的援助不僅有被誤解的風險,更可能在客觀上為家長提供了系統性的掩護,讓他們在對抗保護兒童的公權力時,獲得了不應得的道德認同。 當家長以私隱或宗教為由,拒絕與警方及社工合作(例如不為初生嬰兒辦理出生登記,或拒絕提供DNA樣本)時,這種互動模式就會變得尤為危險。在這種情況下,他們本質上是在拒絕接受問責,堅稱其家庭邊界是絕對不容侵犯的,而公權力無權涉足其中。 雖然這宗現代個案不涉及顯而易見的肉體虐待,但突顯了家庭私隱與外部問責之間由來已久的張力。要理解法律最初是如何開始走進私人家庭,且不單是為了監管家庭,更是為了承擔起守護兒童的共同責任,我們必須回顧150年前一宗奠定了現代兒童保護基石的里程碑
6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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