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隨時了解最新的新聞、文章和思考。探索能夠為教會和事工提供洞見、指導和及時視角的最新資訊,以創造更安全的社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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替隱形生命發聲:嬰幼兒脆弱性與公權力介入的正當性 (part 3 of 3)
最近社會上發生了一宗涉及初生嬰兒、家長與執法機關對峙的複雜個案,引發了公眾對於家庭私隱、盲目援助與公權力界線的熱烈討論。這宗事件不單反映了個別家庭的張力,更令我們聯想到近年國際保護兒童與公共衛生專業領域中的一個重要趨勢:強調將「嬰幼兒(Infants,一般指零至一歲)」作為一個完全獨立的弱勢類別來進行評估與討論。這項專業倡議的提出,並非流於學術字眼的爭辯,長遠而言是因為嬰幼兒擁有一套極端且獨特的弱勢條件。如果我們無視這種獨特性,就極容易在類似的家庭危機中掩蓋了最致命的盲點。 究竟專業領域為何堅持將嬰幼兒與大齡兒童分開討論?這主要基於以下三個核心關鍵: 第一是體制上的「完全隱形」。大齡兒童不論返學、去公園還是參與社區活動,他們的生命軌跡都會與外部世界交織,學校老師和社工等「法定通報者」有機會成為他們的保護網。然而,嬰幼兒的生命圈子完全局限於家庭內部。如果家長刻意選擇與世隔絕,例如不為初生嬰兒辦理出生登記、拒絕接種疫苗或刻意規避常規的醫療健康訪視,這個嬰兒在體制上就會徹底成為一個「不存在的人」。這種完全的隱形,令所有外部保護機制連基本的切入點都無法建
6月9日


從人身保護令看兒童守護的共同責任 (part 2 of 3)
在上一篇文章中,我們指出,在未明全貌前便急於向身處困境的人提供實質援助,往往是適得其反的。這種衝動雖源於憐憫,但問題的核心往往在於一種錯置的能力感:誤以為我們有能力修正每個人的生命。這種渴望扮演「拯救者」的心態,使我們容易忽略去求證所聽到的陳述是否完全屬實,或是事件背後是否另有隱情。這種不加批判的照單全說,可能既天真又具破壞性。當應用於這次複雜的家庭事件時,未經審視的援助不僅有被誤解的風險,更可能在客觀上為家長提供了系統性的掩護,讓他們在對抗保護兒童的公權力時,獲得了不應得的道德認同。 當家長以私隱或宗教為由,拒絕與警方及社工合作(例如不為初生嬰兒辦理出生登記,或拒絕提供DNA樣本)時,這種互動模式就會變得尤為危險。在這種情況下,他們本質上是在拒絕接受問責,堅稱其家庭邊界是絕對不容侵犯的,而公權力無權涉足其中。 雖然這宗現代個案不涉及顯而易見的肉體虐待,但突顯了家庭私隱與外部問責之間由來已久的張力。要理解法律最初是如何開始走進私人家庭,且不單是為了監管家庭,更是為了承擔起守護兒童的共同責任,我們必須回顧150年前一宗奠定了現代兒童保護基石的里程碑
6月9日


當善意的援助被誤解為盲目的支持 (part 1 of 3)
當善意的援助被誤解為盲目的支持 2026年6月,一宗由警方涉嫌「疏忽照顧兒童」的高調執法行動,隨即引來本地媒體的大篇幅報導,同時亦將轟動海內外的「Save Lily 事件」再次帶回公眾視野。這對過去在歐洲多國輾轉流亡的家長,回港後最終因涉嫌疏忽照顧兒童而被捕。警方的介入,源於他們長期以「私隱與宗教原因」為由,拒絕為初生幼子辦理出生證明書,甚至拒絕提供 DNA 樣本以證明與嬰兒的血緣關係。 當翻查這對家長過去為了爭取被瑞典當局帶走的女兒 Lily,而設立的「Save Lily」社交平台行動專頁時,不難發現一個發人省思的細節:當事人曾在一篇帖文中,由衷感激一次在街頭派發傳單時的遭遇。當時某間教會的弟兄姊妹停下來聆聽他們,並在聽取其遭遇後表示,「教會的弟兄姊妹或許能對目前的處境提供幫助」。當事人隨即在文中指出,因為這份關心,他們的「信心亦有所增強」。 我們無法得知當時互動的真實全貌,亦無意評斷個別堂會的立場。然而,這次互動卻精準地揭示了一個關鍵原則,關係到我們實踐聖經教導時的個人邊界與局限。 當面對令人揪心的訴求時,若我們忘記了自己的局限,實踐「愛鄰舍
6月9日


請捐款支持我們的使命!
我們是香港註冊的非營利慈善機構. 完全依賴捐款來開展工作 FPS email: info@cs-asia.org FPS ID: 119449668
5月2日


守護下一代的法定承諾:讀懂《強制舉報虐兒條例》
26/03/2026 「強制舉報」(Mandatory Reporting)這四個字,在近期的宣傳海報與街頭廣告中隨處可見。雖然這個名詞已進入大眾視線,但法律條文本身的內容以及當中所涉及的專業詞彙,對於非專業人士來說,確實有一定的門檻,未必能輕易掌握箇中的細節。 隨著《強制舉報虐待兒童條例》(第 650 章)於 2026 年 1 月 20 日正式生效,香港的兒童保護工作邁進了重要的一步。這部法例的制定,反映了社會對近年多宗嚴重虐兒案件的深刻反思。其中 2018 年一名 5 歲女童(陳瑞臨,又稱「臨臨」)被虐致死的慘劇,更成為促使各界正視制度漏洞、加速法律改革的重要契機。申訴專員公署隨後於 2019 年發布「主動調查報告」,嚴正指出當時香港缺乏強制舉報的法律要求,導致當局往往在悲劇發生後才介入,而非採取預防性行動。報告亦揭示了各專業界別的行政指引並不統一,其中特別點名教育局(EDB)當時完全沒有向幼稚園提供清晰的舉報程序,令專業人士在關鍵時刻陷入無機制可循的困境。經過多年與各界別的廣泛諮詢與溝通,這部條例最終定案,旨在解決過去碎片化的行政做法,建立
3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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