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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人身保護令看兒童守護的共同責任 (part 2 of 3)

  • 6月9日
  • 讀畢需時 5 分鐘

在上一篇文章中,我們指出,在未明全貌前便急於向身處困境的人提供實質援助,往往是適得其反的。這種衝動雖源於憐憫,但問題的核心往往在於一種錯置的能力感:誤以為我們有能力修正每個人的生命。這種渴望扮演「拯救者」的心態,使我們容易忽略去求證所聽到的陳述是否完全屬實,或是事件背後是否另有隱情。這種不加批判的照單全說,可能既天真又具破壞性。當應用於這次複雜的家庭事件時,未經審視的援助不僅有被誤解的風險,更可能在客觀上為家長提供了系統性的掩護,讓他們在對抗保護兒童的公權力時,獲得了不應得的道德認同。

當家長以私隱或宗教為由,拒絕與警方及社工合作(例如不為初生嬰兒辦理出生登記,或拒絕提供DNA樣本)時,這種互動模式就會變得尤為危險。在這種情況下,他們本質上是在拒絕接受問責,堅稱其家庭邊界是絕對不容侵犯的,而公權力無權涉足其中。


雖然這宗現代個案不涉及顯而易見的肉體虐待,但突顯了家庭私隱與外部問責之間由來已久的張力。要理解法律最初是如何開始走進私人家庭,且不單是為了監管家庭,更是為了承擔起守護兒童的共同責任,我們必須回顧150年前一宗奠定了現代兒童保護基石的里程碑式個案。


歷史之鏡:打破「家庭私隱」的盾牌

1874年的紐約市,一名十歲的女孩瑪麗.愛倫.威爾遜(Mary Ellen Wilson)被發現遭監護人長期禁錮、殘酷毆打和虐待。發現這宗慘劇的循道衛理會宣教士艾達.惠勒(Etta Wheeler)向警方和當地的慈善機構求助,卻反覆遭到拒絕,理由是公權力無權干涉私人的家庭事務。


在絕望之中,惠勒求助於美國阻止虐待動物協會(ASPCA)的創辦人亨利.柏格(Henry Bergh)。柏格的法律團隊提出了一項著名的論點:如果法律可以在閉門的私人空間內保護動物免受虐待,那麼在家庭私隱的幌子下,一個人類孩子所享有的保障,絕不應該比街頭的動物還要少。


為了刺破這面絕對私隱的高牆,律師團隊運用了一項古老的法律機制:人身保護令(Writ of Habeas Corpus)。


引入人身保護令是至關重要的,因為其字面上的核心目的就是強制執行問責。該法令的意思是「出示身體」,是反抗非法隱匿的終極法律工具。它迫使監護人必須將孩子親自帶到法庭上,並在法律層面上交代孩子的身體狀況。

當瑪麗.愛倫被帶到法庭時,她身上清晰可見的傷痕粉碎了家庭私隱的盾牌。虐待她的監護人最終被判入獄,而這宗個案也直接催生了現代保護兒童的法律框架。


聯合國《兒童權利公約》與共同責任的轉變

在接下來的一個世紀中,世俗法律在關於兒童地位的觀念上經歷了巨大的哲學演變,不再將兒童視為家庭的消極附屬品或單純的慈善對象。這一轉變在1989年聯合國通過的《兒童權利公約》(UNCRC)中達到頂峰,並正式確立了「兒童最佳利益」的原則。


這個國際框架確立了兒童是擁有獨立個體地位的權利主體,享有生存、健康和受保護的獨特權利。因此,每當家長的選擇開始損害兒童的客觀福祉時,兒童的利益必須高於家長的個人偏好。在這項公約下,締約國政府在法律上有責任介入,而各地的本地保護兒童法例亦推動整個社會共同承擔責任,確保對兒童的適切照顧落實到位。


對絕對自主權的神學反思

雖然像《兒童權利公約》這樣的世俗框架透過法律條文來闡述兒童權利,但若脫離了「人是按神的形象所造」這聖經真理,世俗主義對人有天賦尊嚴和生命不可侵犯的宣稱,在哲學上是難以自圓其說的,在神學上更是存有謬誤的。世俗法律所倡導的「兒童最佳利益」,其真正的源頭與道德動力,其實深藏於上帝的心意之中。聖經並不單單是為世俗法律提供另一個並行的系統,而是啟示了保護弱者最根本的真理基石。


這種視角徹底重塑了我們對家庭的理解。在詩篇127篇3節,我們讀到「兒女是耶和華所賜的產業」。這段經文確立了兒女本質上是來自神的禮物,而非父母所製造或擁有的私產。正因為他們是「從」祂而來的禮物,他們最終也是屬於祂的。當神將祂珍視的產業託付給地上的人,祂最核心的心意,就是要管家全力守護這產業的福祉。因此,優先考慮兒童的最佳利益,絕非現代世俗法律的專利,而是神心之所繫的神聖命令。


正是這種神聖所有權的現實,建立了聖經中關於「管家」的框架:


·       父母並非擁有絕對所有權、能免疫於外部審視的主人,而是需要向創造主負責的管家。管家的首要天職,是體貼主人的心腸,將兒童的生命福祉與最佳利益,置於父母自身的偏好與自主權之上。

·       管家不能緊閉大門、聲稱擁有絕對私隱,並拒絕為託付給他們的生命交代其福祉。因為當家長以私隱為名任由孩子的權益受損,他們對抗的不僅是地上的公權力,更是違背了那位宣示要保護孤兒寡婦、看顧小子之上帝的託付。


我們必須意識到,那些做出極其反傳統選擇的家長(例如避開醫療跟進或拒絕辦理出生登記),往往並不認為自己在傷害孩子。從他們的角度來看,他們可能真心相信自己是在扮演英雄,保護家庭免受他們眼中所謂不合法的公權力侵害。然而,這恰恰揭示了一個深層的悖論:他們試圖透過不登記來保護孩子免受國家干預,卻同時剝奪了孩子獲得社會基本保障所必需的法律身份。他們把孩子降格為一個隱形的私有物。聖經的管家職分清晰指出,我們的問責對象不是我們自己所定義的自主權,而是主。


因此,即使出發點並非故意惡意,如果家長的選擇將孩子置於客觀的危險之中,或剝奪了他們的基本權利,教會或社會群體所採取的守護行動,絕非侵犯合法的家庭私隱。相反,這是對真正所有權者尊重的表現,旨在確保祂那脆弱的產業受到保護,並讓地上的管家繼續向祂負責。只有當我們拆毀「絕對父母自主權」這一文化迷思時,我們才能找到屬靈的勇氣與智慧,去真正守護那交託在我們手中的年幼生命。


反思問題:

在我們的教會群體中,有哪些文化或傳統假設,正在默默鞏固「家庭私隱應高於問責」的觀念?當我們懷疑監護人的選擇正損害兒童的福祉時,我們該如何找到勇氣,將孩子的安全置於「不想多管閒事」的觀望心態之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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